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峇株吧辖潮州会馆 章程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7-01     浏览次数:    字号:    
  

峇株吧辖潮州会馆 章程

 (2001年修正)

第一章:定名及宗旨

1.定名:本会馆定名为峇株吧辖潮州会馆。
Persatuan Teo-Chew, Batu Pahat.
(Teo-Chew Association, Batu Pahat)

2.宗旨:本会馆之宗旨如下:
(a)联络潮籍同乡感情。
(b)共谋同乡福利及调解会员各项纠纷。
(c)进行各项有益会员精神与身心之活动。
(d)效忠国家,促进各民族之亲善与团结。

第二章:会址及会议地点

3.本会馆会所及会议地点,设于峇株吧辖苏牙街门牌四十A及B号。事先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不得更换。

第三章:会庆及会徽

4.本会馆定每年八月廿七日为会庆纪念日,以纪念先贤创设会馆之功绩。

5.本会馆会旗及会徽之图解。
(a)“黄底”代表仁慈。
(b)“八个青圈”代表潮州八邑。
(c)“八圈连环”表示八邑紧密团结。
(d)面积六乘三尺。
其图样附列如下:

第四章:会员

6.凡居住峇株吧辖属潮籍人士或其合法妻子,大马公民,年满十八岁或以上,品性端正,操正当职业,遵守本会馆章程者,皆得申请加入为会员。

第五章:入会手续

7.凡申请加入本会馆为会员者,须由一人介绍,一人赞成,填具志愿书,由秘书处将志愿书贴于布告处,经两星期后而未有任何反对,并经董事会通过后即为正式会员。

第六章:会员应尽之义务

8.本会馆会员应尽之义务如下:
(a)遵守本会馆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b)应邀特别捐,为本会馆尽经费义务。
(c)协助本会馆一切会务之进行。

第七章:会员得享受之权利

9.本会馆会员得享受之权利如下:
(a)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b)对应兴革事宜,有建议之权及表决权。
(c)凡本会馆会员,如有喜庆或丧事,由会馆派代表参加仪式。
(d)凡本会馆会员,因迁居重回本埠,愿意继续为会员,可免再缴永久会员费。

第八章:组织

10.本会馆董事会,由廿七名董事组成之,即正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正副总务各一名、正副财政一名、中文书一名、国英文书一名、正副交际各一名、福利组正副主任各一名、青年组正副主任各一名、妇女组正副主任各一名、董事十名,任期以二年为限。本会馆全体董事及担任执行工作之人士,必须为大马公民。

第九章:职权

11.本会馆最高权限为一年一度之会员大会,其职权如下:
(a)接纳董事会之会务及账目报告。
(b)讨论董事会及会员之提案(提案须在会员大会前一星期,用书面提出寄交秘书处)。
(c)委任二名会员(非董事或职员)担任查账员。
(d)推举名誉会长。
(e)必要时推选本会馆不动产之产业信托人。
(f)必要时制订或通过修改章程。

12.本会馆董事会之职权如下:
(a)执行会员大会议决案。
(b)讨论会务之进行事宜。
(c)补选中途退职之董事。
(d)委派各区干事,代表本会馆联络各区之会员。(附注:被委各区干事均属义务性质)
(e)聘请执行秘书一名及办事员若干名,办理日常会务。
(f)有权对违背会规之会员采取纪律行动。
(g)董事在必要时,得遵照本会馆之宗旨,对章程中未提及之事,订立各种细则。凡细则一经通过,会员须遵守之,倘大多数会员,认为细则有需要修改时,得在会员大会中提出修改。

13.本会馆职员之职权如下:
(a)正会长:处理本会馆一切会务,对外为本会馆之代表,对内则为全体会员之领袖,为会议之当然主席,签署重要文件。
(b)副会长:襄助正会长处理一切会务,如正会长缺席时,得代执行其职权。
(c)正总务:办理本会馆内部一切会务,负责记录一切议案,并保管会员名册,详细列明;会员姓名、新旧身份号码、职业、地址及人会日期等。
(d)副总务:襄助正总务办理本会馆一切会务。
(e)正财政:掌管本会馆一切收支款项,并保存正确账簿。
(f)副财政:协助正财政一切工作。
(g)中文书:专理本会馆一切中文文件。
(h)国英文书:专理本会馆一切国英文文件。
(i)正副交际:秉承董事会议决案及会长、总务之意旨,办理本会馆一切事宜。
(j)青年组正副主任:须向董事会负责,处理青年组一切组务。所有青年组之一切经常活动,须经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
(k)福利组正副主任:秉承董事会议决案及会长、总务之意旨,办理会员一切福利事宜。
(1)妇女组正副主任:须向董事会负责,处理妇女组一切组务,所有妇女组之一切经常活动,须经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章:会议及法定人数

14.本会馆会议,分为常年会员大会,董事会议及特别会员大会三种。
(a)i.常年会员大会最迟须在每年二月内由会长召集举行之。出席人数以半数会员人数或董事人数的两倍(视何者较低)为足法定人数。
  ii.照原定时间,超过半小时尚未足法定人数时,会议应被展延;(不超过30天),由董事部决定之。召开延会时,若超过半小时,法定人数尚不足,出席会员有权进行会议,但无权修改章程或作影响整个会籍的决定。
(b)董事会议每月须于十五日以前举行,讨论会务事项。会议认为有必要时或在五名董事来函请求时,得随时召开董事会议。无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向董事会请假。法定人数为不少过董事人数的一半。
(c)i.特别会员大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a)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b)五分一有投票权的会员联函要求,说明会议目的及原因。
  ii若遇会员来函,联合要求,特别会员大会须在收信后之30天内举行之。
  iii总务须发出十五天通知,连同议程给各会员以举行特别会员大会。
  iv.本章程之第十四条(a)i.及14(a)ii.有关召开常年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及延会之规定,亦应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之上。但在召开由会员联函要求召集的特别会员大会之延会时,超过半小时,法定人数不足,该会议须宣布取消,未来之六个月内不得再来联函召开类似会议,讨论相同的事项。

第十一章:董事之选举及任期

15.本会馆董事,须品性端正,操正当职业者为合格,如患神经病或报穷而末脱穷籍者,或犯刑事入狱者,皆不得被选。

16.本会馆董事之选举方式分初选及复选两种。
  (a)每位提名者其表格须有一名会员签署提议,及一名会员签署附议,候选人签署接受方为有效。
  (b)所有合格提名候选人表格,必须张贴在本会馆布告处。
  (c)倘若候选人超过廿七名,则须依选法则定期由会员秘密投票选出廿七名董事。
  (d)会员须于投票日期,亲自到本会馆领取选票,秘密投选。
  (e)由当选之廿七名董事召集复选会议,互选职员。
  (f)本会馆每届董事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即行改选,连选得连任之。

第十二章:经费

17.永久会员之入会费为马币壹佰元,如以后脱离本会馆或被本会除名时,不得追回此款项。

18.凡本会馆会员已缴过十年年捐者即成为永久会员,凡缴少过十年,只要一次过缴满其余额(即相当十年会费扣除已缴会费)也可成为永久会员。

19.本会馆如遇特别需款时,经董事会议议决,得向会员筹募特别捐。

20.删除。

第十三章:会规

21.凡本会馆会员应遵守下列规则:
(a)遵守本会馆章程,服从议决案。
(b)遵守国家法律。
(c)不得在会外诽谤本会馆或董事之名誉。
(d)不得滥用本会馆名誉,或在会所进行任何政治活动。

第十四章:奖励与惩戒

22.凡曾任本会馆正副会长或董事职员,对本会馆有特大贡献或有显著劳绩者,或会员捐助本会馆伍千元以上者,得由会员大会推举为名誉会长,并悬挂其本恩肖像于礼堂,以资表彰。凡曾担任会馆之董事,对本会馆有特大贡献或有显著者,得被推举为名董事。

23.删除

24.凡会员有违犯本章程第十三章所规定之会规,将会面对下列之惩戒:
(1)警告、或
(2)短期内停止会员应享受之权利,或
(3)其它适当之惩戒,或
(4)除名。
董事会须以书面通知之,倘该会员认为不适当,得上诉会员大会,其决定为最后的判决。

第十五章:开支

25.本会馆得拨款开支符合本会馆宗旨之活动费用,包括经常行政费,惟不得在任何理由下,为会员缴纳法庭罚款。

26.财政对本会馆寄存之款项,不得超过伍百元,凡超过此数目,须在七天内存入本会馆指定之银行来往户口内。

27.本会馆发出支票,财政为支票之当然签署人,并由董事会议决,指定会长,总务五人中任何一人副签之。

28.本会馆除每月经常费外,正副会长每次有权批准不超过1000元之开支,正副总务每次有权批准不超过500元开支。超过一千元以上者,须经过董事会议批准方可开支,每项开支超过一万元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每月之收支结册须经过查账员查核,并向董事会提呈报告。

第十六章:禁例

29.严禁任何人在会所内吸鸦片、狎妓女或让不良份子混入会所内,作非法活动。

30.严禁在会所内,作一切之赌博。

31.本会馆及会员,不得图谋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干涉当地工商业之贸易,亦不能涉及一九五九年职工会法令指定之职工会活动。

32.删除

第十七章:信托人

33.本会馆不动产信托人,由当值正会长、正总务、正财政担任之。

34.未经本会馆会员大会许可及授权,信托人不得售卖,收回或转让本会馆之任何不动产业,除非得到本会馆会馆总数百份之伍拾一以上会员出席专为此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表决赞成,方能成效。

35.基于恶劣健康,或头脑不清醒,或离开本国或其它原因,而影响信托人有效地执行其职责者,会员大会得停止该信托人之职位。若遇去世,辞职或以上之停职,其留下之空职应由会员大会委出之新信托人填充之。

第十八章:查账员

36.本会馆查账员,其任期为两年,期满后不得续任。

37.查账员每月须审查本会馆账目一次,在会长要求下,查账员于任期内,得审查本会馆任何期间内之账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8.经过审查之两年账目,应向两年一次之会员大会提出全面报告,账目副本,应存于本会馆内,任由会员索阅。(注:应为一年一度)

第十九章:解散

39.本会馆如欲自动解散时,须得到本会馆会员总数五分之三以上出席专为此事而召集之会员大会,通过表决赞成或由邮递投票表决赞成,方能成效。

40.本会馆若不幸按照上述所规定,而遭受解散时,本会馆所负合法债务,均得清偿之,至于处理其剩余之款项,须由会员大会决定处理之。

41.本会馆解散之通知书,须由董事会签名,由解散之日起,在十四天内,呈报社团注册官批准。

第二十章:附录

42.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会员大会增删或修正,惟须得社团注册官批准,方发生效力。

附件:
本会馆章程自1975年以来,曾多番修改,参阅不便。兹托峇株关伟庭特许会计师作全面研究,重新整理,并译为华文,印刷成章,以方便会员参阅。然而,若华文对照本与英文本有出入时,应以英文本(注册本)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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